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納稅有什么區別?
2025-09-12 23:47:10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稅務區別?一切都將通過商業案例、政策依據、節稅分析來詳細解答。
商業案例
張三、李四出資成立智慧培訓公司,張三占51%,李四占49%。當時注冊企業類型選擇為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利潤總額200萬元。2019年,張三和李四計劃對已實現利潤進行分配。怎么交稅?
政策基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號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適用5% ~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每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后稅。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稅務區別?一切都會為你解答。
節稅分析
通過對上述案例和政策的分析,某有限責任公司實現利潤后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向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凈利息分配股息、紅利時需繳納元。
股息和紅利個人所得稅。
即:smart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 * 25%=50萬元;Smart公司稅后凈利潤=200-50=150萬元;分配稅后凈利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50 * 20%=30萬元;張三和李四共納稅80萬元,稅后收入120萬元。
假設:張三和李四注冊的公司類型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伙企業。那么,納稅有什么區別呢?通過以上政策分析,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本身不納稅,只對經營所得即投資者分享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張三應納個人所得稅=200 * 51% * 35%-6.55=29.15萬元;李四應納個人所得稅=200 * 49% * 35%-6.55=27.75萬元;張三、李四合計納稅56.9萬元,稅后收入143.1萬元。
也就是說,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增加時,每個投資者獲得的收入越少,適用的稅率就越低,增加合伙人(例如增加妻子和孩子作為合伙人)就意味著減少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