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司注冊成功 注冊過程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2025-09-12 11:28:23
位置
王良和張莉想一起做生意。他們決定注冊一家名為李良有限公司的公司,并簽署了公司章程,約定由張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王良負責租房作為李良公司的辦公室。于是,王良以個人名義與房東劉飛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一周后支付房屋租金10萬元。在王良與劉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第二天,張莉就拿到了光明公司的營業執照。幾天后,房東劉飛要求王良支付房屋租金,但王良說:我把這個房子租給了注冊的光明公司,以后由光明公司使用,租金應該由光明公司支付。那么誰該付房租呢?
律師意見:
律師:這個問題涉及到公司注冊過程中產生的債務由誰負責。首先,為了注冊李良公司,王良和張莉簽署了公司章程,履行了設立李良公司的職責。李良公司成立后是股東,李良公司成立前是創始人。其次,王良與劉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發生在李良公司章程簽訂之后,營業執照取得之前。因此,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正在由光明公司進行登記。
《民法典》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有權選擇要求法人或者創辦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創辦人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因為
在這種情況下,房東劉飛可以選擇讓簽了《房屋租賃合同》的王良付房租,也可以讓李良公司付房租,但房東劉飛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一旦選擇就無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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