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的文章是否構成侵權?
2020-09-02 17:03:11
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的文章是否構成侵權?要視具體情況分析,下面萬事惠為大家進行介紹。
??1、要確定公眾號上發布的文章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含有淫穢內容的作品就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同時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官方文件、時事新聞等不屬于保護的對象。
不過公眾號對單純的事實消息進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評論,則構成獨創性作品,隨意轉載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作品的構成要件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如果被轉載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竊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那么被轉載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判斷被轉載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是看該文章是否構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行為,即在這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
對于合理使用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僅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2、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應當注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4、不能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也明確規定: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3、區別對待微信公眾號轉載行為
微信公眾號是向微信用戶發布信息的平臺,面對的是不特定的訂閱用戶,只要微信用戶關注了該微信公眾號,隨時隨地可以通過信息網絡獲取該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信息。因此,微信公眾號向訂閱用戶發布信息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有些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經常會打著“學習”、“欣賞”、“分享”的旗號,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載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通過比對合理使用的法定條件,可以發現這種所謂的分享轉載行為,并不屬于法律明文列舉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
由于微信公眾號受眾面大、傳播范圍廣,轉載文章通常會刪除原來文章的來源、作者等信息,這樣就對原文造成替代效應,這樣的轉載行為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眾號對著作權的侵權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將他人的文章標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網絡上傳播。
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權利人的署名權,同時對權利人的榮譽權、名譽權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絡上擅自轉載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騰訊為了打擊抄襲行為,在2015年特別開通了原創功能,這樣可以幫助原創作者更好地進行創作。原創文章在原創聲明成功后,微信公眾平臺會對該文章添加“原創”標識,當其他用戶在微信公眾平臺轉載已進行原創聲明的文章時,會自動替換成原文章內容,并自動為文章注明轉載來源。如果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直接鏈接有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公眾號,一般不認為侵權。
總之,微信公眾號尤其是商業運營的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或抄襲他人作品,屬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隨著微信公眾號越來越多,相信每一個作者都希望擁有自己的品牌,都希望自己的創作得到尊重和保護。只有在知識產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的環境下,我們才有可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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