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商標遭侵權 獲賠265萬余元
2020-09-02 17:03:12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清華大學與被告江蘇教育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江蘇教育集團)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江蘇教育集團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清華大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65萬余元。
清華大學訴稱,其是“清華”、“清華園”文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且“清華”為其有一定影響力的簡稱。江蘇教育集團從事教育領域的經營活動,卻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突出使用“清華”“清華園”標識,其旗下的學校名稱亦帶有上述字樣,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該行為侵犯了清華大學享有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庭審過程中,江蘇教育集團認為“清華”“清華園”具有多重含義,系公共資源;以“清華園”為名的學校使用“清華園”的行為系規范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清華大學的知名度與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不存在必然聯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江蘇教育集團未經許可在其官網中多處使用“清華”、“清華園”字樣及帶有該字樣的圓形標識,并且在其學校名稱中使用“清華園”字樣;不僅如此,其官網中存在“清華大學的辦學思想與精神為引領”之表述。江蘇教育集團的上述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官網中的各地清華園學校與清華大學存在特定聯系,系不正當競爭行為。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分析: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是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對于商標性使用的判斷原則,需要回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這一本質上來。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會使消費者產生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認知,從而對應到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話,應該認定為商標性使用。例如,該案中,在官網使用“清華”字樣等行為雖表面上具有描述性使用的意味,但綜合被告官網中的宣傳內容來看,其對“清華”“清華園”的使用有指示其所提供的教育服務之功能,構成商標性使用,故此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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