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利恢復的手續及流程是怎樣的?
2020-09-02 17:03:35
專利權恢復,是指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力喪失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一.適用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因耽誤期限而喪失權利之后,請求恢復其權利的條件。該條第五款又規定,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優先權期限、專利權期限和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二.手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收到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處分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同時繳納恢復專利請求費;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當事人在請求恢復專利權利時,應當辦理相應手續,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例如,申請人因未繳納申請費,其專利申請被撤回后,在請求恢復其申請權的同時,還應當補繳規定的申請費。
三.審批
(1)恢復權利的請求符合規定的,應當準予恢復權利,并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信函表明請求恢復權利的意愿,只要寫明申請號(或專利號)并且簽字或者蓋章符合要求的,可視為合格的恢復權利請求書。
(2)已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請求或繳足恢復權利請求費,但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內補正或者補辦有關手續,補正或者補辦手續符合規定的,應當準予恢復專利,并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期滿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恢復,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恢復的理由。
經專利局同意恢復專利申請權的,繼續專利審批程序。對于已公告過處分決定的,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恢復權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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