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2020-09-02 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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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生效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表決,并沒有規定必須一半通過有效。事實上,股東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此外,股東會決議生效不能有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二、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違法情形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依照《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決議生效條件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公司股東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這里的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的。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公司8位股東均持股12.5%,那么4位股東的股份總和就超過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但同時《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如若所提及的這次股東會從通知到召開僅用11天的時間,召集程序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于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股東申請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東申請撤銷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這份股東會決議將自始無效。
作為公司股東,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若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按照《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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