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氏”洗面奶VS“旁氏”礦泉水 如何理解與適用馳名商標保護條款?
2020-09-02 17:04:34
因認為江蘇省鹽城悠尚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悠尚廣告)申請注冊使用“旁氏”商標,損害了其對馳名商標“旁氏”所享有的權益,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利華)在華展開了一場權利追索。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悠尚廣告于2009年2月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水(飲料)、礦泉水、啤酒、果汁、無酒精飲料等第32類商品。2010年4月20日,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2010年7月22日,聯合利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已在中國構成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其注冊及使用將誤導公眾,并淡化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進而損害聯合利華的權益。
據了解,引證商標由英國尤尼利弗公司于1989年10月1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0年9月30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爽身粉、面部化妝品等第3類商品上。商標局于1996月1月28日發布第529期《注冊商標轉讓公告》,核準被異議商標轉讓予聯合利華。
針對聯合利華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局于2012年7月3日作出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悠尚廣告不服該裁定,于2012年8月17日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
2014年3月13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礦泉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賴以馳名的面部化妝品等所屬行業差別較大,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損害聯合利華的權益。據此,商評委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聯合利華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旁氏”在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自1994年開始已在中國宣傳、使用多年,且其宣傳使用地域廣泛,在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志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若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礦泉水、啤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商品與聯合利華存在特定關聯,從而破壞引證商標與面部化妝品等商品唯一、固定的聯系,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聯合利華的權益。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聯合利華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同時,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礦泉水等商品與聯合利華所主張引證商標賴以馳名的化妝品等所屬行業差別較大,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致使聯合利華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旁氏”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自1994年開始已在中國宣傳、使用多年,而且其宣傳使用地域廣泛,還存在多次受保護記錄,足以認定引證商標在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志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若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礦泉水、啤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商品與聯合利華存在特定關聯,從而破壞引證商標與面部化妝品等商品形成的固定聯系,進而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聯合利華的權益。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分析點評:
認定一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和程度及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是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核心條款與基本原則。
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不以注冊為前提,我國法律對于商標的保護以注冊為前提,商標不注冊便未獲得商標專用權,不受商標法保護,但馳名商標則對這一規則進行了突破,上述法條中“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同樣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二是跨類別保護,我國法律對于普通商標的保護只集中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我國法律對于“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保護,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進行保護。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跨類別保護并不等于全類別保護,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受到“誤導公眾”這一條件的嚴格限制,如果不存在產生誤導的可能性,即便被認定構成馳名商標,也無法獲得跨類別保護。
該案中,聯合利華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志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雖然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不同,但是卻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相關商品與聯合利華存在特定關聯,進而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聯合利華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