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后會有什么賠償?
2020-09-02 17:06:12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后會有什么賠償呢?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法律規定,單位必須要在用工關系建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初次入職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是在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辭退該員工的話,則按照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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