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可以撤銷?
2020-09-02 17:06:23
案情回顧:
女士A與男士B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財產作了分割,其中一條明確約定婚前屬于B的一處房產歸A所有。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且發放了。
而后B反悔,以至房屋產權未能過戶給A。B稱離婚協議中的上述條款,實質為男方對女方財產的贈與,而根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財產權利尚未轉移,故其可以撤銷贈與。
那么,B所主張的贈與條款是否可以撤銷?A最終是否能得到房產?
法律分析: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于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只要B不能證明與A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B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A將能夠得到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