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企業名稱注冊為商標,ok不ok?
2020-09-02 17:09:20
對于很多企業來說,企業名稱就像是企業的名片一樣,在經營的各個方面,都是企業最直接、最具有代表性的象征。相對于只能得到等級性區域內保護的企業名稱來說,商標權能受到的保護范圍就廣很多,能在全國范圍內受到保護。哇,既然將企業名稱融入商標當中好處多多,大家應該都摩拳擦掌、躍躍欲試了吧,趕緊注冊幾個商標豈不妙哉?
然后,問題來了!
可以直接將自身的企業名稱注冊為商標嗎?注冊的話,如何注?直接用完整的企業名稱最省事?加上企業的LOGO會不會更好?完整企業名稱太長不美觀不易識記,用簡稱可不可以?某某集團看起來很霸氣,我也來說自己是集團行么?
來來來,面對以上一系列問題,大家可以搬好凳子、帶上瓜子,小編來為大家一一解答啦~
小編會以一個典型的商標為例,轉化多種情況為大家慢慢道來:
“新疆世紀樓蘭酒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申請了的第19875988號“”商標,該商標有圖、有文字,文字中還包含了“新疆”等地名,內容豐富,還挺有設計感,啥都有了,好像很行的感覺啊!
然而!!!該商標最終被以“商標含有縣級以上企業名稱”(即《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地名條款)為由被駁回!
為何會這樣???難道是因為包含了“新疆”?作為一個新疆企業,為什么不能注冊包含“新疆”字樣的商標?好想要在商標中告訴大家我來自“新疆”!怎么辦?
果然,商標注冊是沒有那么簡單滴,特別是在在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后,對于企業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問題作出了更加細化的調整,研究透有關規定才是正理啊~
而小編又開動了自己強大的搜索引擎,找到了除了《商標法》和《商標審查標準》之外的北京高院與商評委《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查標準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商標標志本身僅由申請人的企業全稱構成或顯著識別部分僅是企業全稱的,可以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缺乏顯著性為由不予核準注冊。
若商標中含有企業全稱,但不屬上述規定的情形,且申請人主體與該企業全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在不符合商業慣例且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不予核準注冊訴爭商標。
之后小編更是在全國各地參與了多場由官方舉行的培訓、講座,終于為大家扒到了來自商標局和商評委對待這些問題的基本處理規則啦!就是以下四點:
1、有顯著性圖形+完整企業名稱,可正常審查;
2、有顯著性圖形+不完整企業名稱,視情況用地名或誤認駁回;
3、僅有不完整企業名稱,視情況用地名或誤認駁回;
4、僅有企業名稱全稱,用缺乏顯著性駁回
除了上述四點以外,《商標審查標準》還提出了一條例外規定:“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但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因此,即使企業名稱與企業的全稱有所區別,也就是例如“不完整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的某些字眼與完整企業名稱不一致”等情況,如果不包含縣級以上地名,也不會導致誤認,就可以在排除在先權利沖突的情況下,獲準注冊。
此處應有掌聲!!!!!!!!
現在再回過頭看我們的“新疆世紀樓蘭酒業有限公司”,如果它將原本的商標變換形式提交申請,會有什么命運呢?
總結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大家想要將企業名稱注冊為商標,直接將企業全稱一字不落地注冊為純文字商標,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是企業全稱加上顯著性圖形,就可以被正常審查啦;如果商標中的文字部分采用的是不完整的企業名稱,那就要注意這個不完整企業名稱是不是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如果含有地名文字,會被地名條款所駁回哦,如果并不含地名文字也不會導致誤認,建議企業最好要在文字的基礎上加上顯著性的圖形部分,降低被駁回的風險。
來源:華進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