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的幾案例——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2021-05-26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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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2月26日,某自來水公司形成董事會決議,決定將其持有的100萬股某銀行的國有法人股,全權委托某水務公司辦理轉讓事宜。所轉讓的法人股已經過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并報國資委備案。
2007年1月24日,水務公司以委托人身份與拍賣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同年2月 6日,拍賣公司對上述股權進行了拍賣,并由某投資公司以最高價買受。根據拍賣結果,水務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投資公司起訴,要求自來水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銀行的100萬股國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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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無效的原因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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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公司取得自來水公司的授權,代理自來水公司轉讓訴爭股權,由于訴爭股權的性質為國有法人股,屬于企業國有資產的范疇,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企業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是進行場外交易的,其交易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認定其交易行為無效,故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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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幫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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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于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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