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業走逃 下游企業需要補稅嗎(已解決)
2021-05-26 17:09:08
常常有納稅人提問:“我們這一筆交易是真實交易,供應商(上游企業)走逃了,我們需要補稅嗎?”今天我們來好好談談這個問題。
舉例說明
A企業是B企業的上游供貨商。2018年3月1日,B企業向A企業采購了一批原材料,合同約定不含稅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含稅金額為117萬元人民幣。交易已于2018年3月15日執行完畢,貨物及附屬各種資料均已交接,A公司于5月13日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B企業收到發票后已進行認證抵扣。
5月,B企業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通知,A企業已走逃(失聯),B企業需要進行相對應17萬稅額的進項轉出。
B企業認為這是主管稅務機關將追不回來的稅轉移給下游企業,表示很疑惑。
面對此類問題,小編很喜歡一句話——“依法行政”。
所以別的我們先不說,直接來看相關法律內容。
法律相關
以下內容均出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文。
代理記賬-納稅申報-公司報稅" src="http://www.hbhrsw.com/uploadfile/2021/0526/20210526051007546.png" alt="納稅申報-就找企幫幫代理記賬-納稅申報-公司報稅" width="24" height="18" />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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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第一條提到:“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什么是“異常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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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第二條到:“(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三、下游企業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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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第一條提到:“…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結論是:
依法,上游企業走逃(失聯)的,下游企業需先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經核查符合相關規定,可繼續申報抵扣所以請各位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多加注意上游企業的企業資質和情況,防止出現相關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