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需注意稅收優惠事項符合比對
2021-05-26 17:11:06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接近尾聲,在對填列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報表相關數據復核時,各位納稅人一定要注意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等稅收優惠事項進行復核比對。近日,小編就接到了納稅人關于該表填列方面的咨詢,因為問題發現的及時,從而避免了造成稅收風險。具體怎么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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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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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主要從事項目投資,國內一般貿易業務。2017年1月,該公司出資2000萬元與自然人A共同成立某合伙企業,該公司出資比例達60%,協議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合伙企業所得。該合伙企業2017年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共計2200萬元,12月該合伙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將當年所得中的1800萬元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余400萬元作為當年留存的所得暫不分配。W有限公司按出資比例分得1080萬元。
該公司認為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所得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按稅法規定享受投資收益免稅政策。因此,將分得的1080萬元做為免稅收入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進行了填列。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對應欄次中做了納稅調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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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錯在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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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因此,該公司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所得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針對合伙企業的所得分配,W公司應該怎樣做稅務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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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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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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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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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該合伙企業當年所得共計2200萬元,利潤分配決定將當年所得中的1800萬元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余400萬元作為當年留存的所得暫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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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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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有限公司應以1320萬元(2200萬元*60%)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