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這樣的專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2021-05-26 17:11:53
我公司(假設A公司)收到客戶(假設B公司)開具的一張違約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200萬元,增值稅額為34萬元,由于我公司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對應的生產計劃變更,取消了原合同,以此作為未執行合同的違約金賠償給銷售方,我們取得的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專家解答
首先,根據上面案例我們判斷A公司支付給B公司的含稅金額234萬元的違約金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界定的價外費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 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結合上述文件分析,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未執行就終止了,A公司支付給B公司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上界定的價外費用,按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B公司只需向A公司開具收據即可。
其次,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最后,根據上述分析,A公司與B公司之間發生的違約行為不屬增值稅應稅行為,B公司卻錯誤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建議,A公司收到開具錯誤的專票應及時與客戶溝通,可以作退票處理或認證后再作轉出進項稅額,避免發生涉稅風險。總之,類似于此類不應開具發票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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