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對企業運營的影響及商標注冊保護規劃
2021-08-10 18:23:55
?? 先講第一個,這個案子是廣州的,原告是一家廣州公司。歐萊雅推出了一款蘭蔻蜜妍滋養精華素,蘭蔻大家都知道,我想當時歐萊雅的法務說這個商標可能有風險,你不要用,但是老板說沒事,你用吧,蘭蔻蜜妍肯定沒問題的。結果廣州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投訴,向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索賠500萬。歐萊雅的法務比較專業,首先他們在媒體上做了宣傳,同時他們采取了法律行動,這個法律行動在專業上是這樣體現的,因為它涉及到工商投資,所以歐萊雅通過省局向國家局做了個請示,要求認定蘭蔻蜜姸精華乳使用蜜妍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局也批復了,商標局認為蘭蔻產品名稱的使用沒有侵犯注冊商標。這個事情說明一個問題,作為一個新產品,我們要衡量法律風險,作為市場部門,他們可能更多地考慮是這個名字有作用,但最終公司還是決定下架,這也說明公司的決策沒有充分考慮到商標的風險,為什么呢?第一,如果這個事情持續發酵下去,會讓人誤認為這個品牌是侵權的。第二,這個品牌做得越好,間接幫了廣州公司的忙,蘭蔻蜜妍做得好,客戶會覺得那個蜜妍也不錯,所以歐萊雅斷然決定下架,說明商標的風險在產品新上市的時候需要防范。這是第一個案例。
第三個案例,是企業合資經營的案子,這個案子當年的轟動性非常強,我簡單說一下,達能這個公司很厲害,這個公司經常通過所謂合資經營的方式吞并中國的品牌,最有名的是把廣東的樂百氏完全給干掉了,在我印象中,我喝的第一瓶純凈水就是樂百氏的,估計各位現在喝不到了。樂百氏也有酸奶,當時市場占有率是非常高的,但現在樂百氏沒有了,因為它和達能合資經營,達能把樂百氏藏起來了。娃哈哈當時跟達能合并了,為什么要合并?宗慶后很聰明,因為達能有它的渠道、生產線、管理、資金,如果娃哈哈當時沒有跟達能合作,娃哈哈今天能不能實現目前市場占有率或者宗慶后能不能成為首富,都是一個疑問號,但有了達能,娃哈哈迅速發展。為什么呢?先講一個題外話,宗慶后在合資公司之外成立了一系列非合資公司,在大量的生產娃哈哈系列產品,利用合資公司這個平臺對外銷售,市場份額越來越大,這是宗慶后的做法。法律問題是,當時約定娃哈哈商標作價2個億,1億現金給宗慶后,1個億作為出資額,前提是要把商標給合資公司,在這個法律概念下,如果以商標作為出資額,商標按照程序是需要走過戶程序的,當時確實交了,但不知道為什么轉讓沒有核準,現在也不知道為什么。我剛才說了宗慶后利用一些其他公司,這些公司達能是不知道的,結果達能發現這些公司市場非常厲害,達能說不行,說宗慶后你要把東西給我,宗慶后說我憑什么給你,達能說我們講法律,法律中有一條當時說了不能許可合資公司之外的生產,說你這個是違法的,必須要把這些東西全部要給我,我可以給你錢,大家都知道作為公司來說你說給錢,能給多少錢呢,公司之所以厲害,是因為它是一個盈利的主體,只有持續的經營才能產生更大的利益,如果你直接收購一個公司,它的價值是有限的,如果公司持續運營,它的價值是無限的,就像批派一樣。表面看這下宗慶后很難辦,表面上合同對宗慶后是不利的,法國人發了很多訴訟,有針對公司的,有針對宗慶后本人的,有國外的,有國內的,最后搞來搞去有三個核心問題,也就是這個公司最核心的是這些問題,這些問題就解決了,第一是合資企業與娃哈哈集團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但沒有通過國家商標局的核準轉讓,合資公司是否還享有商標專用權?第二,雙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協議,許可合同雙方都已接受,但未辦理許可備案,許可協議成立?第三,娃哈哈集團未經允許授權非合資公司進行娃哈哈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違約?
這里面要普及一下:第一,商標許可協議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是要求辦理商標備案的,商標轉讓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也說的很清楚,必須要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當時辦了,但沒核準。達能說這個沒核準不是我的原因,所以我現在要求這個商標還是給我,即使這上面的名字還是寫著娃哈哈集團,但商標要用我的。第二,按照合約,只有我這個合資公司來用,其他人不能用,你用就是違約的,第一所有權名義上是自己的,但實際上不是。協議規定,其他人是不能用的,如果說當時打官司,真的按達能這種做法,宗慶后既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使用權,你想想看娃哈哈到今天能做這么大嗎?娃哈哈品牌不像加多寶,加多寶可以用品牌轉化的方式迅速把涼茶變成加多寶,但娃哈哈很不一樣,我的分析是這樣的,可以跟教授探討一下,假如娃哈哈也存在商標權被剝奪了,它能不能像現在這么好呢?我認為不能,因為娃哈哈大量的產品是在我國三線以下的城市,甚至是廣大的農村市場,我們一個合伙人回老家,他有一次喝可樂,怎么農村的可樂這么便宜,一大瓶才2塊錢,覺得還不錯,他媽說是吧,你看我們農村也有便宜的東西吧?他第二次喝的時候才發現是非常可樂,不是可口可樂,也就是在整個農村你要去買飲料是沒得選的,幾乎是娃哈哈的,不是營養快線就是非常可樂,也就是他的受眾是農村,這些農村接受品牌的轉化力是很弱的,它靠的是牌子,它認這個牌子如果牌子一改,銷售力度是很慘的,強大的加多寶當年很多人跟他說一旦王老吉沒有了,加多寶就完蛋了,但加多寶的受眾主要是城市的人多一些,所以它的品牌轉化可能性要強一些。這是題外話。
??? 我剛才講的第三個案例,第一是轉讓沒有核準,達能能不能要求娃哈哈集團繼續履行這個合同呢?仲裁院是沒有支持的,仲裁院認為當年娃哈哈履行了轉讓義務,既然沒有轉讓成功,這個合同不再執行,因為合同不再執行,商標所有權繼續歸娃哈哈集團。第二是許可協議雖然沒辦備案,但最高法院有一個規定,沒有辦法許可備案的合同效力還是存在的。所以娃哈哈未經許可是違約,但只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的責任成本是很低的。最后達能因為不能把娃哈哈商標拿下,所以達能最后跟宗慶后妥協了,達能只拿了幾十億的錢離開了,從此分家了。這個案子之所以宗慶后能贏,就是因為當年的商標轉讓沒有核準,各位如果去買商標或者跟別人談商標出資建公司,一定要請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如果當年辦成功了那就沒有宗慶后的事了。其實辦轉讓很簡單,辦許可備案更簡單。
第四個例子,是企業并購的商標風險案例。三聯商社是一家上市公司,它后來被三聯集團重組了,它變成了山東知名的連鎖賣場,三聯在當年商務部旗下是排名全國前50強的連鎖商場,在當時重組并購的時候簽了一份協議,三聯集團是三聯商社的大股東,它把商標許可三聯商社用,國美電器之所以那么壯大,除了它自身原因之外,和操盤手王光裕有關系,王光裕非常喜歡并購同行,并購同行有兩個好處,第一是消費競爭對手。第二是擴大你的銷售額,增強你的話語權,你在跟廠商的談判過程中,就不一樣了,可能廠商給別人的折扣只有8%,可能給王光裕是6甚至5,他先后收購了黑天鵝、北方電器、金太陽、東澤、永樂、大重、易好家電器。2008年國美電器通過并購方式來清除山東區域競爭對手,正好三聯商社股權發生問題了,王光裕趁機以別人的名義迅速以重金獲得了三聯商社的實際控股權,我印象中他只比三聯集團多1%,因為他占了10%,三聯集團是9%,但是他是大股東,三聯集團喪失控股以后,國美就認為,這下我行了,我繼續使用,并且開新店,三聯集團說對不起,上市公司可以給你,但是商標是我的,所以我開不了三聯商社,重新在你旁邊開三聯商店,也就是出現了兩家三聯,這是什么概念呢?相當于你去國美,你會發現國美電器旁邊開了一家國美商社,賣的東西是一樣的,這下三聯商社不樂意了,其實也是國美不樂意,他就起訴,你們先把商標給我,同時你不能用,三聯商社說我之所以給你,當時是因為合同上寫了一個東西,我是所有股東中的大股東,因為我是大股東,所以我現在不給你。這個案子打了很久的官司,結果是三聯集團贏了,法院認為既然當時簽的授權協議前提是授權許可,必須要三聯集團是三聯商社的控股,這個股東條件喪失,三聯集團確實可以不授權,既然它不授權,三聯商社就沒辦法了,三聯集團也就可以開三聯家電了,這個案子是黃光欲收購這么多同行里面唯一一個算是失敗的案子,因為其他收購都成功了,是因為商標都解決了,沒有出現問題,這個商標出現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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