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商標撤銷程序的相關問題解答
2021-01-14 16:48:51
根據《商標法》第44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的規定,對于商標注冊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行為的,撤銷程序可以由商標局主動依職權啟動,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啟動撤銷程序。其他幾種違法使用商標注冊行為,由商標局主動依職權啟動。
對于注冊商標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行為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實踐中,無論商標局最終作出的是撤銷還是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均有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像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一樣,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審查,同樣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商標法》第34條的規定,一般認為,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了救濟,那么撤銷決定暫不生效,商標在商標評審和訴訟階段仍然繼續有效。
撤銷決定生效后,則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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