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中異議復審程序與異議程序有什么不同?
2021-01-14 16:49:00
對商標異議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商標法》第33條規定:“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實際上,商標異議復審程序與商標異議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樣的,是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的全面審查。兩者在辦理手續上也基本相同。
對復審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 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一人參加訴訟。”實踐中,對商標異議復審結果不服的,應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兩者在申請人、受理機關、救濟程序上有所不同。商標異議程序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向商標局提起,對異議結果不服只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異議復審程序則只能由不服商標異議裁定的一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對復審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前,商標異議復審程序是作為商標異議程序的救濟程序出現的,它本身是終局裁定。2002年商標法修改之后,商標異議復審程序本身也有了司法救濟程序,對于其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司法救濟。這樣一來,異議復審程序和異議程序在功能上就出現了重復,使整個商標注冊程序變得煩瑣起來,嚴重影響了商標注冊的效率。
一個商標如果從申請注冊開始,到初審公告大概需要九個月,初審公告期有二個月,而商標異議程序和異議復審程序各自需要大概一年到一年半 的時間,而一審和二審至少需要6個月的時間。這樣的話,不算相關文書的送達時間和各種訴訟時效期間,一個商標要走完這所有的程序,就需要至少二年半的時間。實際上,商標從申請到最終取得商標注冊,花費五到六年的情況屢見不鮮。
在《商標法》引入司法救濟制度的情況下,商標異議復審和商標異議程序的功能出現了重疊,影響了商標審查的效率。據悉,在目前正在進行的 《商標法》新一輪的修訂中,可能會將兩個程序合二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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