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注冊中在先申請原則?
2021-01-14 16:49:19
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在先申請原則是我國商標申請和注冊的基本原則,此外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還遵循“自愿注冊”原則、“優先權”原則。
我國以申請在先為原則,使用在先為補充的做法。《商標法》第29條規 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 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 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如果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則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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