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2021-01-14 16:50:35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改過去“主動認定、全面保護”的做法,轉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國際通行慣例。這一舉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國行政機關為了履行人世承諾,不得不修改、甚至廢除原有與國際規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現實,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在馳名中,也越來越多地考慮了依據現實中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認定的理性做法。
1.?被動認定原則
被動認定也稱事后認定,指只有在發生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之后,權利人提出申請或者提起訴訟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機關才能夠認定所涉商標是否馳名。在爭議沒有發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任何企業都不得請求有關部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2.?個案認定原則
所謂個案認定,是指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這一點在《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均有體現。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2 款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査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0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14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14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個案認定原則還意味著,馳名商標認定僅對個案有效,并不當然地對其他案件產生影響。這一點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中均有體現。馳名商標認定的結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當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中有類似的規定。
3.?因需認定原則
因需認定是指在具體的案件當中,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以及當事人的主張,只有確實需要對案件所涉及的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加強對該商標的保護的情況下,方可對該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換句話說,只有在不將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而不能保護該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之時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對于因需認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中體現得非常充分。根據其規定,只有在以下三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一是以違反商標法第13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是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二是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案件。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不屬于以上三種訴訟,法院就不得認定馳名商標。但是如果屬于以上二種訴訟之一,也并不意味著一定要認定商標馳名,如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沒有認定商標馳名的必要,法院也不應認定商標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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