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使用解析
2021-01-14 16:50:35
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一些存在了較長時間的“游戲規則”正面臨著不得不改革的命運。為適應互聯網引發的新形勢,商標法的制度安排也出現了一些調整。
但凡互聯網上的商標法律問題,均與互聯網的特點密不可分:虛擬性、全球性、非集中管理性。虛擬性表現為:主體的虛擬,即網上主體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以偽裝的身份出現;環境的虛擬,即網上的場景是數字化的虛擬空間,并非物理世界的客觀存在,其中的天氣、產品、山水等無一例外;社會關系的虛擬,無論是網上交友,還是談判、做生意,在一定程度上能獨立于現實世界。此外,正是由于互聯網的全球性,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完全控制網絡空間。
對于那些專門的電子商務提供者來講,在網上使用商標是其商標使用的最主要方式;對于那些在離線狀態下提供服務和商品的主體而言,網絡上的商標使用僅僅構成商標所有人使用商標的部分證據。
在互聯網上巧妙地使用自己的商標,是提高商標知名度的一種有效途徑。商標權人除了將自己的商標用于電子商務外,還可將商標用于廣告、超鏈接、搜索關鍵詞和元標記中。例如,商標權人可將自己的商標以超鏈接的形式在其他網站上做廣告。網絡用戶只要輕輕點擊這個商標標記,就會很快進入該商標所屬公司的網站或者特定網頁。眾所周知,網上搜索是互聯網提供的一種強大的信息查詢功能,其中搜索關鍵詞和搜索結果有著相當密切的聯系。因此許多商標所有人會買下與其商標有關的搜索關鍵詞,從而使自己的產品信息能夠出現在搜索結果的列表中。再如,元標記是HT超文本標志語言中的一種指令現在搜索結果的列表中。再如,元標記是HT超文本標志語言中的一種指令,它被當作網站索引使用,以便于網絡使用者搜索存有相關資料的網站。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作為元標記,可以幫助搜索引擎“掃到”自己的網站,借以增加網站的訪問量。
另外,在互聯網上使用商標,還可成為商標在使用中獲得顯著性及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在我國,“顯著性”是商標獲準注冊的必要條件,而一個商標獲得顯著性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