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怎么辦理商標轉讓?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2021-01-14 16:50:43
企業在注冊商標后,要辦理商標轉讓業務,除雙方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合同需要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外,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商標注冊的轉讓手續,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一、商標轉讓的辦理途徑: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自行到商標局的辦理。
二、商標轉讓的辦理程序:
(1) 準備申請書件;
(2) 是自行或者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申請書件;
(3) 是繳納費用,商標轉讓需要繳納的費用為每個商標1000元;
(4) 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對于符合有關規定的,向 受讓人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臺除外)轉讓人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給受讓人發出 《不予受理通知書》。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受讓人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5) 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或者代理機構《核準注冊商標轉讓證明》,并將該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受讓人自公告曰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三、商標轉讓應提交以下材料:
(1) 《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2) 轉讓人和受讓人的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 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如果商標局對上述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產生懷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我國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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