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保護條例立法是進行軟著申請的前提
2021-01-14 16:50:50
軟件保護條例立法是進行軟著申請的前提。軟件保護條例制定的宗旨是: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在開發、傳播和使用計算機軟件過程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
我們知道,軟件是計算機系統中的靈魂,計算機的運行離不開軟件。在發達國家,開發、銷售計算機軟件并為之提供技術服務的軟件產業已經成為能夠獲得高額銷售利潤的產業部門。根據保守的估計,在1990年世界上的軟件銷售金額也在700億美元以上。在世界各國大力發展計算機應用事業、人類社會逐漸進入信息時代的大趨勢下,軟件產業將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
我國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應用歷經30多年,為國家科學技術和國防建設的現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我國的軟件發展主要在應用軟件的技術層面上展開,比較缺少自己的系統軟件和支持軟件。而軟件的開發手段和形式,與應用軟件層面的高速發展相一致,?仍然是“手工作坊”式的或“小股游擊隊”式的,已開發出的應用軟件往往只適于開發者自己使用,通用性和可維護性較差。軟件用戶實際使用的通用性軟件中多數是外國公司的產品。從全國范圍看,軟件的開發、銷售尚未在我國形成一個有投入又有顯著產出的產業部門。這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情況。
形成這種局面的因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因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長期沒有建立健全,隨意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時有發生,任意復制無償使用他人開發的軟件的行為隨處可見。這樣,必然影響了軟件開發者的積極性,助長了不勞而獲的風氣。一個國家沒有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就不可能有軟件產業。
因此,制定我國的軟件保護法規勢在必行,這樣才能進行軟著申請,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我國軟件保護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計算機軟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第55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軟件保護條例就是從屬于著作權法的一項行政法規。
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問題,軟件保護條例未作規定的,應按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應按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如果與著作權法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的?規定有抵觸的,則應以著作權法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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