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著申請是對軟件進行保護的一種法律形式
2021-01-14 16:50:51
軟件保護的法律形式包括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門立法等。軟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軟件保護法律形式的多樣性。例如,計算機程序作為一種技術作品可以進行軟著申請取得版權保護;計算機程序作為技術合同的標的,可以通過合同法保護;計算機程序作為一種產品的組成部分,可以尋求專利保護。以下就軟著申請進取得版權保護的形式給大家做作簡要介紹。
根據軟著申請進行的版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二分法原則,版權保護創意的表達,卻不保護創意本身。如果創意被以某種有形的形式表達,那么這種表達受到版權保護并且不可復制,但是該創意本身可以由他人自由使用(受商業秘密法約束)。程序作為一種創意的表達、一種技術作品,用版權法進行軟著申請保護順理成章。通過版權途徑進行軟著申請保護軟件,在國際上成為主流,多數國家都承認軟件是版權意義上的作品。
對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傳統作品即著重表現個性的作品而言,應用創意/表達二分法原則比較容易。因為,“創意”和“表達”恰好代表著人類特定創作活動的兩端。而計算機軟件的創作開發,由于其本身是一個復合創作過程,具有所謂“創意表達混合性”的特點,因此,給創意/表達二分法原則的適用帶來困難。在采用軟件工程方法進行軟件開發的今天,經過軟件生存周期的各個階段,才能夠 成軟件開發“自頂向下”(從高層到低層)、“逐步細化”(逐層推進)的過程。在每個層次,都有相應于該層次的創作依據和創作結果,即有該層次的“創意”和“表達”。高一層次的創作 結果(即“表達”),構成了低一層次的創作依據(即“創意”)。因此,對于軟件開發這樣的復合創作過程,應當從特定的層次上來討論何為“創意”、何為“表達”,才有意義。
由于版權保護限于軟件作者創意的“表達”,不能延及到軟件所蘊含的“創意”,所以, 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這種“創意”,并可以在此基礎上設計出新程序從而得到版權保護。另外,版權并不排斥其他人獨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雖然進行軟著申請來作為版權保護存在缺陷,但是,它也有其獨特的優勢,如:取得保護方便,花費少,不需要履行手續,而且有相當長的保護期限等。尤其是在軟件保護國際化方面,軟著申請優勢更為明顯。 由于各國普遍建立起版權制度,并有眾多國家參加了《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所以一旦軟件進行軟著申請取得版權保護,軟件的國際保護也容易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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