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轉讓的重要原則 商標轉讓的形式
2021-01-22 15:31:52
【/h/】目前很多單位會選擇通過注冊商標來保護自己的品牌和利益,而我國商標權的歸屬是受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是違法的,需要賠償。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多種,其中商標權的轉讓是按照法定程序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使對方取得商標。那么什么是公司的商標注冊和轉讓,有什么原則?智科知識產權邊肖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公司商標注冊和轉讓的含義和原則是什么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知識產權許可的范圍內,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化,被轉讓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轉讓注冊商標不同于改變注冊人的名稱。后者注冊商標的主體不變,但注冊人的名稱和地址發生了變化。該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為協議轉讓。
【/h/】在本條的情況下,明確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協議,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即不能由雙方自行決定。根據有關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由受讓人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四條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即從事商品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h/】受讓人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布。注冊商標轉讓的,商標注冊人必須辦理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轉讓的注冊商標涉及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還必須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商標局對可能造成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和駁回。
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它和有形財產一樣,可以在知識產權允許的范圍內,按照商標所有人的意志自由轉讓。然而,商標權的轉讓不同于有形財產權、專利權和版權的轉讓。它關系到商品的來源和出處,關系到企業的聲譽和美譽度。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權轉讓方式不同。
首先,連同轉讓。要求該商標隨同原商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業務一并轉讓。也就是說,不能只轉讓商標不轉讓業務。德國、美國、瑞典和中國臺灣省是世界上采用這種立法的主要國家和地區。根據臺灣省學者的解釋,商標的功能是保證來源和質量,保護交易安全和公眾利益,應從無證商標權與商號權分離中轉移。
第二,免費轉讓。提出商標權與其附屬商品業務無關,商標所有人可以隨業務轉讓商標,或者只轉讓商標權不轉讓。立法采用這種方式:日本、英國、法國、巴西、加拿大等國家。為了保證受讓方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知識產權有許多規定,轉讓行為不得造成欺騙后果或混淆公眾與不同來源的商品。例如,英國商標法第22條第4款規定,如果商標的權利轉讓會或可能引起市場混亂,專利商標局將不批準其轉讓。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采用了一種折衷辦法。《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根據某一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如果商標轉讓僅由轉讓方與該商標所屬的制造商或品牌共同有效,則只需將該國的部分制造商或品牌以及在該國制造或銷售的帶有轉讓商標的商品的壟斷權轉讓給受讓人, 這足以確認轉讓是有效的,而不必同時轉讓位于該國境外的那些企業或業務。
但是,公約還指出,這種轉讓應當在公眾不誤解帶有該商標的商品的來源和質量的條件下進行。對此,我國商標法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我國的商標實踐來看,雖然讓與原則對消費者識別商標和購買商品有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交易中,并非所有的商標都是與商業一并轉讓的,很多提交給商標主管機關的商業轉讓證明只是形式,實施并不嚴格。
【/h/】過去認為商標轉讓是以商品來源為中心,以保持商標與商業的密切關系,從而保證商品的同一性。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相同的商品,消費者的注意力轉向了商品的質量和特點,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則落到了次要地位。商品質量能否得到保證,不一定與商標是否隨業務一起轉讓有關,主要看受讓人的努力。知識產權不一定要求商標隨業務一起轉讓。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1條,商標可以與商標所屬的企業一起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允許商標轉讓與商業分離,并不意味著轉讓的任意性。如果注冊商標的轉讓可能導致不同制造商的商品混淆或質量下降,或者轉讓損害第三方或公眾的利益,則禁止知識產權。因此,中國的知識產權采用申請和批準制度。根據本條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關規定也明確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直至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近年來,中國工商業蓬勃發展。同時,政府也提出了打造品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戰略要求。商標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進入市場、走向國際的“身份證”,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保護自己的“防彈背心”。因此,我們應該不斷調整政策,增強實施商標戰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如對商標有更多疑問,請咨詢相關專業顧問。智科知識產權還為顧問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咨詢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