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專利局2018新政策
2021-01-22 15:33:04
【/h/】國家專利局2018年的新政策是專利申請、專利轉讓等交易越來越多,需要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規才能規避。讓我們跟隨智科邊肖了解一下國家專利局的新政策。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一切程序,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按照專利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外國名稱、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一、國家專利局有哪些新政策?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一切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h/】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所有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外國名稱、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h/】按照專利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提交的各種證明和證明文件均為外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本;期滿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明及證明文件。
【/h/】第四條郵寄給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文件,應當在郵戳日提交;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的日期為提交日期,但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的除外。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將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將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定的聯系人。
【/h/】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類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15日后,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h/】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應當直接發送的文件,以送達日期為送達日期。
【/h/】文件送達地址不清楚,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后,該文件即被視為已交付。
【/h/】第五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入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期為期限屆滿日;當月無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后一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到期日。
【/h/】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在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h/】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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