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斯不構成近似商標
2021-02-07 14:57:14
申請人: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童淵知識產權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商標第22441406號“丹尼斯”(以下簡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我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用的商標“DENNY'S and Figure”第9928701號、第9928699號、第2019567號、第2019147號(以下分別稱為引用商標1至4)不構成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中共同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申請人請求許可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館;酒吧服務;茶館等服務與被引用商標一認可的餐廳、被引用商標二認可的宴會、被引用商標三認可的餐廳、被引用商標四認可的餐廳屬于相同或類似的服務。申請商標“Dennis”在文字構成和稱呼上與引用的四個商標“Danny DENNY'S and Picture”相似,構成近似的logo。申請商標與被引用的四個商標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上一并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上使用的近似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服務中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最遲在15日內將申訴副本送交我委,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通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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