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姓名能否用在商號上? 需不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
2021-02-07 15:01:59
袁波
豎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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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問題
為什么用自己的名字注冊公司就構成商標侵權?
門診專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袁波
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豎亥
專家意見
◇公民有權在自己企業的商標或店名上使用自己的名稱,以表明商品來源,但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
◇行為人使用該名稱作為店鋪名稱,本質上是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也應當作為商標使用,客觀上會導致相關領域消費者產生混淆,對他人在先合法權益構成妨害。
◇如果該名稱用于商業用途,在文字構成上與他人商標相同的,相關公眾不易區分,如果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經消費者認可、評論、傳播后會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因此其商業用途應受到必要的限制。
據《北京日報》2016年11月23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北京青峰布仔普(以下簡稱青峰布仔普)訴山東青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峰餐飲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再審判決:被告青峰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青峰”標識等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青峰布仔普5萬元。本案中,被告認為自己使用“青峰”是合理使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峰的姓名,因為徐青峰的姓名中含有“青峰”二字,所以徐青峰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注冊企業名稱或商標嗎?用自己的名字做商業用途需要注意什么?商業使用名稱造成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記者采訪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波和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豎亥。
公民可以在商品名稱和商標上使用他們的名字嗎
記者:姓名權是什么?一個名稱可以作為商標或商號嗎?
袁波: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和變更姓名,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廣義地說,公民當然有權在自己商品的商標或店名上使用自己的名字,以表明商品的來源。
其實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現象。比如秦始皇陵就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大奇跡,兵馬俑更是壯觀。在兵馬俑上,考古學家發現了一些零星的漢字。考古表明,這是兵馬俑制造者的名字——一些當時屬于下層社會的陶工。當時朝廷實行“獎勵兵馬俑名以考驗其誠意”的制度,即要求制作人在兵馬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以便政府監督陶器產品的質量。現在發現了“公丙”、“公將”等87名工匠的名字。有人認為這是“商標”的雛形。
值得補充的是,公民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不一定都成功。原因是現行《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于識別”。這意味著“李磊”、“張明”等過于普通或流行的名稱,可能因為不“內在顯著”或“易于識別”而不被批準獲得注冊商標。
在商業上使用名字有什么限制
記者:在商標或商業名稱中使用名稱有哪些法律限制?
豎亥:誠實信用的原則不能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道德準則,也是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換句話說,雖然公民可以將自己的名字作為商標或商業名稱用于商業用途,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
袁波:名稱的商業使用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權益。在商標法領域,具體是指不允許侵犯他人在先注冊和使用的商標,特別是形成一定影響、凝聚很大商譽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以前獲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即使行為人不將其名稱注冊為商標,而是作為商號使用,我認為這實際上是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也應該作為商標使用,客觀上也會導致相關領域的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對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阻礙。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容易造成混淆。行為人雖然使用自己的名稱,但如果與他人此前注冊的商標“相同”,并用于同一行業,也應當用于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仍有侵權嫌疑。畢竟,如果該名稱用于商業用途,在文字構成上與他人商標相同的,相關公眾是不容易區分的,如果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經消費者認可、評論、傳播后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因此其商業用途應受到必要的限制。
商標侵權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記者:商業使用名稱造成的商標侵權賠償金額是用什么標準計算的?
豎亥: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根據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金額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金額的一倍至三倍確定。賠償金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給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袁波:從《商標法》的規定中不難看出,《商標法》規定了侵權賠償的五種基本計算方法,即:(1)權利人的損失計算方法,即根據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金額;(二)侵權所得的計算方法,即根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金額;(3)許可費倍數計算方法,即按照商標許可費倍數合理確定補償金額;(4)懲罰性賠償計算方法,即賠償金額為上述三種方法之一確定金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五)法定賠償計算方法,即賠償金額由人民法院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
一般來說,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受到證明能力和訴訟成本的限制,往往選擇“法定賠償計算方法”,企業往往難以滿意。當然,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即使考慮到自身舉證能力的不足,原告在選擇“法定賠償計算方法”時也不應過于被動舉證。只要涉及到侵權的性質和程度以及侵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等事實,就需要積極舉證,讓法院在法定賠償范圍內決定更高的價值,獲得更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