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
2021-02-07 15:02:17
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近年來,商標授權和確認案件數量迅速增加,特別是近兩年。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02年至2009年,法院審結商標授權確認一審案件2624件,2013年受理商標行政一審案件2161件,2014年增加到7951件。
《條例》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特色判定、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質性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案不重復等程序性內容,明確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例如,《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冊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在實踐中,一些代理人或代表不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商標,而是在與其密切相關的其他主體上注冊,如近親屬或他們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是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條例》明確規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名稱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已經獲得權利人的認可或者與權利人有特定關聯,當事人主張構成在先權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院長宋曉明指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商標授權和確認案件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然而,由于此類糾紛,尤其是商標未注冊復審和商標無效糾紛,更多的是當事人之間關于商標是否可以被授權或應該無效的糾紛。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中央決定,更類似于準司法決定,而不是行使行政權力。因此,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
《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一般應當根據原告的主張和理由確定。如果原告在訴訟中沒有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認定明顯不當,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發表意見后,審查相關理由,作出判決。
此外,《條例》還要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明確認定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生效判決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引入新的事實或者理由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原標題:最高法: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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