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喬丹維權談知識產權領域拒絕搭便車
2021-02-07 15:03:36
【/h/】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美國著名籃球明星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訴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再審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三個商標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并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新的裁定。這是我國商標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大判決。
【/h/】當企業使用知名人士的姓名作為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將知名人士的姓名注冊為商標時,
,依照法律規定是否構成侵權呢?我國過去的商標法雖然對這些情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難作為判定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修改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這不僅堵住了惡意搶注的法律漏洞,更重要的是,它以知名人士的名字作為商標,靈活注冊的行為也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換句話說,不管知名人士的名字是否作為商標注冊行為人注冊商標時,無論是否作為商標注冊,都不得損害知名人士的“在先權利”,還是作為企業名稱使用,都有可能損害知名人士的合法利益。 籃球明星喬丹委托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的理由是基于修改后的《中國商標法》。喬丹作為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對自己的名字享有特殊的權利,用自己的名字注冊商標的中文意思是特定的。也就是說,無論是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還是在喬丹名下注冊的商標的中文翻譯,在體育界都是眾所周知的。因此,任何企業或個人使用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作為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都可能因為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在先權利而構成侵權。中國修改后的商標法無疑為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維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要能證明中國企業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惡意搶注,或者在企業名稱注冊過程中存在明顯搭便車行為,就有可能因違反修改后的商標法而構成侵權。修改后的商標法無疑結束了所有知識產權的搭便車和域名搶注行為。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它包括商標權、企業名稱專有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名稱權的關系,以及一般商標和馳名商標的關系。雖然不同國家的商標法在法律規范上存在差異,但在對馳名商標和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姓名的保護上卻有逐漸趨同的趨勢。只要是公眾人物的商標權或者公眾人物的姓名權,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都無一例外地強調特殊保護原則。之所以有這個規定,是因為公眾人物知名度高。用公眾人物的名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用公眾人物的名字作為商標,都可以在市場上產生非常明顯的搭便車效應。正因為如此,為了防止惡意搶注或混淆,各國不僅在商標法中特別關注公眾人物注冊的商標和企業名稱,還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商標和企業名稱做出了特別規定。換句話說,喬丹的名字作為世界著名的籃球明星,不僅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還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如果約旦的名稱或形象被用作企業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可能會因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而被起訴。
【/h/】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修改后的《商標法》做出判決,并未完全否定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商標權,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中文譯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如果是中文拼音,則不會與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混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并未否定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商標注冊
權。簡單地說,如果只是使用喬丹的漢語拼音(qiaodan),按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并不構成侵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繼續使用喬丹漢語拼音構成的注冊商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已經把這家公司與著名美國籃球明星喬丹劃清了界限,繼續使用喬丹這個商業字號可能多少有些反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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