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版權局等部門關于推進政府部門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工作意見的通知
2021-02-07 15:07:53
頒發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編號:京政辦發[2001]95號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屬各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版權局、市科委、市計委、市財政局、市信息辦關于促進政府部門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1年12月21日
關于促進政府部門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的意見
市版權局、市科委、市計委、市財政局、市信息辦
2001年12月10日
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對于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軟件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軟件產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全市各級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嚴厲打擊盜版軟件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安裝使用計算機軟件的現象。《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發展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意見的通知》(發〔2001〕4號)明確要求“任何單位不得在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產品”。近日,國家版權局、國家計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政府部門率先使用正版軟件的通知》(國荃聯[2001]1號)。為貫徹落實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各級政府部門不得使用盜版軟件。軟件著作權人授權用戶實際安裝在計算機上的軟件的品種、版本和數量不得超出授權范圍。
二、各單位應清理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實際情況,并在2001年12月底前刪除所有未經授權或擅自安裝使用的軟件。
三、各單位應核定購買正版軟件的品種和數量,購買軟件所需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或在年度辦公設備費用中進行調整。財務部門應保證購買軟件所需資金的落實。規定期限后,財務部門以相應的購置費作為金額核減該單位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
刪除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的軟件后,因缺乏正版軟件連接而延誤工作的,由單位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各級政府部門購買軟件,要達到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符合固定資產管理要求,應作為固定資產的一個單位進行核算和管理。
五、計算機軟件的采購應按規定納入本部門的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并按相關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程序執行。
六、市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檢查本市各級政府部門使用軟件的情況。經核實安裝、使用未經授權或者未經授權軟件的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如果各級政府部門使用未經授權或授權的軟件造成侵權投訴,損害國家機關形象,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領導和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