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八十號——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
2021-02-07 15:07:55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第80號公告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10日
為履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70條的規定,現對部分發明專利的期限延長作出如下規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該發明專利權有效期至2001年12月11日,其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延長至20年。
二、延長發明專利權,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繳納年費。
如果從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發明專利權在2001年12月11日之前仍然有效,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1月11日前繳納第16年的年費。
年費金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公告的規定確定。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專利延期予以公告,但不更新專利證書,原專利證書將繼續有效。
特此宣布。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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