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和執行等問題的復函
2021-02-07 15:07:58
頒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02年1月9日
實施日期:2002年1月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你局(2001)66號函收悉。經研究,對本函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同日不同法院協助執行對同一注冊商標的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你局在同一天收到兩個以上協助執行同一注冊商標的保全通知書時,應當按照收到文件的先后順序,協助執行以前收到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如果收到文件后無法確認命令,可以告知有關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有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提交上級法院,直至提交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在協商和向有關法院報告協調期間,你局可暫不辦理協助執行事宜。
二、關于你局依法院生效判決辦理權利人變更手續,另一法院請求協助保護注冊商標協助執行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有債權人對被執行標的物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予以賠償。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一個法院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文件要求你局協助辦理變更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手續,另一個法院以保全商標專用權原所有人財產的名義保全同一注冊商標,且沒有權利質押,則同意你信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即, 它協助執行首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的判決文件,并向后來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通報協助執行的情況。
三、法院已保全注冊商標后,另一法院宣布其注冊人進入破產程序,要求你局協助保全注冊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相關案件。關于具體處理問題,你局可以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告知注冊商標已被保全的事實,由法院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你局接到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后,應立即協助執行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將商標注冊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提前告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由法院自行決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關于法院裁定在執行以注冊商標為標的時是否適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必須辦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法院在執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過程中,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對注冊商標和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進行評估、拍賣、變賣,并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決定一并執行相同或者類似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法院有關部門關于注冊商標轉讓的裁定后,發現沒有此類內容的,可以通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在協助執行前補充裁定。
信中涉及的具體案件可按上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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