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部分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復函
2021-02-07 15:08:00
頒發單位:財政部、國家計委
文件編號國辦發[2002]185號
發布日期:2002年2月6日
實施日期:2002年2月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
你院《關于修改專利法調整專利費用的請示》(國發〔2001〕100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和《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有關規定,現就部分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調整及相關事宜答復如下:
一、增加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和中止程序請求費,收費標準分別為2400元和600元。
Ii .撤銷請求費,包括:發明專利權30元,實用新型專利權20元,外觀設計專利權20元。
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費用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關于八項以上指定不再繳納指定費用的規定不再執行。有多少項指定不再繳納指定費的問題,按照《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有關規定統一執行。
四、你局應按國家計委的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財政部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專利費用的其他有關規定仍按[2000]244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