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8:14
頒發單位:內蒙古環保局
發行日期:2002年6月24日
實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區有關廳局、直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為鼓勵發明人申請發明專利,逐步提高我區發明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促進自治區科技進步和創新,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資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申請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轄區內已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的發明專利,可按此辦法申請發明專利費補貼。
二、自治區有關司局、直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經匯總評審后,可直接向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提交發明專利經費申請。
三、盟市科技局負責匯總本轄區內的發明專利資助申請,經初審后,送自治區科技廳受理。
四、自治區科技廳將對申請資助的發明專利進行集中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辦理資助手續。
2002年6月24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發明人申請發明專利,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促進自治區科技進步和創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轄區內申請中國發明專利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均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利費用補貼。
第三條申請資助的發明專利應當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良好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自治區產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申請資助的范圍包括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申請代理費。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專利申請的不同階段選擇相應的方式申請資助,并獲得一次性資助。
第五條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盟市專利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l、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補貼申請表;
2.申請資助的單位提交法人證書(復印件)和單位證明,申請資助的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3、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支付發票(復印件)及相關文件材料(復印件)。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復印件必須留存,以核實相應原件。如發現有欺詐行為,申請資格將被取消;贈款已支付,要全額收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經自治區科技廳批準后,資助單位的資金以劃撥方式轉移,資助個人的資金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七條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程序包括:
長度資格審查:申請是否屬于“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資助基金”支持的范圍,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要求;
2.形式審查:提交的文件、資料、表格是否齊全,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晰、符合要求;
3.對已受理并通過審查的資助申請,自治區科技廳將定期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并將評審結果按程序反饋給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
4、申請資助審批后,自治區科技廳將按程序通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助手續。
第八條自治區科技廳是“內蒙古自治區專利費用資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對挪用資金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