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管理辦法
2021-02-07 15:08:18
頒發機關:廈門市人民政府
文件編號:國辦發[2000]115號
發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實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認定
第三章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我市企業爭創馳名商標,提高我市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廈門市著名商標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良好商業信譽和較高市場占有率,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我市注冊商標。
第三條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我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和相關協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廈門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廈門市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科學的原則。
廈門著名商標由企業自愿申請,個案認定。
第五條廈門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關措施,為我市爭創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章認定
第六條在我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商標,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廈門著名商標,并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該商標連續使用三年,其使用符合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商品)質量高、長期穩定、社會信譽高;
(三)該商標的質量、銷量、市場份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國、全省或我市同行中處于前列;
(四)商標廣為宣傳,覆蓋面廣;
(五)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六)出口商品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注冊,并具有相對穩定的銷售區域和較大的銷售額。
第七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調查和審查,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提交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審查。
廈門市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廈門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專家組成,人數在15人以上,其中相關專家不得少于委員會總數的1/2。
第八條廈門著名商標必須經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確認。
第九條廈門著名商標評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認定結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5日內通知有關部門和申請人,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程序和認定委員會成員資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保護和獎勵
第十一條認定為廈門市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廈門市知名商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廈門市著名商標的商品的唯一名稱、包裝和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第十二條他人使用與廈門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讀音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商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注冊。
第十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廈門市著名商標名錄,并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選擇全省和全國重點商標保護網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咨詢和指導,并在廈門著名商標異地被假冒侵權時,與當地主管部門進行協調。
第十四條廈門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認定的著名商標許可使用的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上使用“廈門著名商標”的字樣和標志。
未經批準的商品不得使用“廈門市著名商標”的字樣和標志。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當鼓勵爭創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獲得廈門市著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和中國著名商標的,市政府將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5萬元和100萬元。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條廈門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告。
第十七條廈門著名商標的使用、許可、變更、轉讓、印刷應嚴格遵守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廈門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的,受讓方應當自受讓方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認定廈門著名商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廈門市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虛假證明等欺詐手段獲取廈門市著名商標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四)所有者濫用許可,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五)利用著名商標的聲譽,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六)超越認定商標和批準的商品范圍使用“廈門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嚴重影響廈門市著名商標聲譽的。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工作費用和公告費用,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我市中國馳名商標和福建省著名商標依照本辦法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