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2021-02-07 15:08:29
頒發機關: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號:嘉政辦發[2002]56號
發行日期:2002年3月27日
實施日期:2002年3月27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認定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有效保護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第三條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嘉興市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規劃、經貿、科技、商檢檢疫、質量技術監督、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等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提高商品質量和信譽,積極參與嘉興市著名商標的創建。對在嘉興市著名商標創建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認定
第六條申請認定嘉興市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三年;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商品中質量高、售后服務好、市場信譽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稅金、市場份額、企業規模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或同類商品中名列前茅;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度;
(六)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自我保護措施。
第七條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商標所有人認為其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嘉興著名商標,并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復審。
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符合申請條件的,提交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計劃、經貿、科技、商品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對外經濟貿易、消費者協會及相關行業協會組成。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由單數確定。
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論證,并根據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有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和表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被認定為嘉興市著名商標。
第十四條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認定并公布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
第十五條嘉興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屆滿后三個月內,嘉興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續展。符合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推薦合格的嘉興市著名商標參與浙江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嘉興市著名商標公告后,他人以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或者商品名稱注冊,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注冊。下列情況除外:
(一)商標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二)商標文字是全國或者省內著名的江、河、湖、海、山、景點的名稱;
(三)該商標的文字為動植物名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嘉興著名商標公告前,他人注冊的文字與企業名稱或者品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嘉興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嘉興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是否撤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嘉興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的,嘉興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嘉興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未注冊商標,暗示該商品與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指的商品有關聯的,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商標注冊核準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上使用“嘉興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上使用“嘉興市著名商標”的字樣和標志。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嘉興市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嘉興市著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情況,依法查處損害嘉興市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許可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除按規定報國家商標局備案外,還應當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嘉興市著名商標變更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認定。
第二十六條嘉興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嘉興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嘉興市著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二)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續展或者未按第二十五條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指商品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條件的;
(四)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超出核準商標注冊的商品范圍使用“嘉興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商標管理法規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在推薦、評審、認定和保護嘉興市著名商標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公布的嘉興市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續展確認。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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