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辦法(暫行)[失效]
2021-02-07 15:08:30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23號
發布日期:2002年6月1日
實施日期:2002年6月1日
為適應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需要,現發布《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辦法(暫行)》。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日
一、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和章程(合伙協議);
(二)有規定數量的專利代理人。
(三)有必要的資金,申請設立合伙專利代理機構的,資金不少于3萬元,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資金不少于10萬元;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五)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律師。
二、入會形式
申請設立合伙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兩個以上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人共同出資,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專利代理機構的全部資產由其債務承擔。
三、發起人出資的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年齡不得超過70歲;
(五)有《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出資人。
四.機構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不得與全國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合伙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為其所在城市名稱+店鋪名稱+“專利局”;有限責任制度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為所在城市名稱+店鋪名稱+“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經營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合伙協議);
(3)驗資證明(出資);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與人事檔案關系證明;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
(三)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不及物動詞審批程序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預核準決定,并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復審。預核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工商注冊等)后。)按要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機構的注冊證書和機構代碼。
(三)經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頒發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申請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參照本條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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