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近似商標打擦邊球 商販貪圖獲利落法網三星
2021-02-07 15:08:38
有些賣家,急于盈利,想利用名牌和搭便車,利用在自己的無標記產品上粘貼與知名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手段,達到迷惑和誤導消費者的效果,從而增加銷量,實現盈利的目的。近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這兩個被告多少有點商標意識,但最終,他們聰明而不是錯了,受到了嚴厲的懲罰。【/br/】【/br/】被告王、張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內經營淘寶店鋪,開始做鞋類生意。后來生意不好的時候,他們在2013年9月開始轉賣液晶電視。丈夫王主要負責進貨,妻子張負責淘寶上銷售。這兩個人賣的電視機是王從上海的一個批發市場買的。這些電視機是有人用回收的舊電腦顯示屏,在一個小作坊里裝了一塊新的主板,然后加上了電視機的外殼,才賣出去的。它們都是組裝和翻新的電視,沒有品牌或商標。為了更方便的銷售這些電視機,王從批發市場買了一些商標標簽,回家后貼在購買的電視機上,通過淘寶賣假的三星LED電視機。王和張知道他們買的商標和三星的商標只差兩個字母。他們知道假冒注冊商標是嚴格把關的,不敢貼完全一樣的商標,所以只是玩游戲。【/br/】【/br/】2014年4月,被告王、張從一家酒店收到一筆70臺三星液晶電視的大額訂單。王和張怕酒店老板發現他們原來的商標和真正的三星商標不一樣,所以他們在5月份購買商品時買了帶有三星注冊商標的標簽,回家時放在他們買的電視機上。但在購買和貼標簽當天,蘇州太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太倉市公安局根據舉報對被告王、張的出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印有三星注冊商標標簽的大小電視機100多臺,假冒商標標簽1000多張。這100多臺電視機的總價值為7萬元人民幣。王和張同日被捕,兩人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外,王、張銷售的上述電視機不符合GB8898-2011標準規定的要求,屬于假冒偽劣產品。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張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粘貼、使用同一商標,違法經營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兩個被告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被告人王、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王、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太倉市公安局查獲的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的電視機和貼紙被沒收。
[法官點評]本案兩被告雖明知粘貼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商標違法,但為了牟利鋌而走險,最后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空,也獲得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重罰。但銷售與他人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也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賣家不要認為自己賣的產品毫無顧忌的貼上了類似的商標。一經工商調查或權利人發現,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此外,提醒銷售者,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同一商標的認定標準相對靈活,“同一商標”不僅是指與假冒商標相同的商標,還包括與假冒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法區分、誤導公眾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格或者文字排列,僅與注冊商標略有區別;(二)改變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距離。注冊商標的,不影響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三)改變注冊商標的顏色;(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法區分、誤導公眾的商標。標準也是打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規范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經營秩序。因此,對于一些與注冊商標僅略有不同的商標,不能簡單地認為它們是類似的商標,而應視為相同的商標。擅自在商品上粘貼此類商標,銷售帶有此類商標的商品,不是打臉。非法經營數額較大時,構成犯罪。因此,那些試圖通過假冒或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牟利的經營者應該放棄這種想法,否則可能會踩上法律的紅線,陷入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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