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國家國旗標志的通知
2021-02-07 15:08:40
頒發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工商工字[2002]207號
發行日期:2002年8月20日
實施日期:2002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帶有阿拉伯國旗的商品。阿拉伯國家的國旗代表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國旗上寫的“樸素的文字”受到穆斯林的尊重。經營者在商品上使用上述標志,有損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宣傳引導,禁止經營者在其商品中使用阿拉伯國家國旗,尤其是體育用品、服裝、鞋帽等日用品。
第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檢查中發現,帶有阿拉伯國旗的商品應堅決取締,其他損害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的行為應一并查處。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執法中發現的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貿易局報告。電話(010) 68032233-5510或5509
20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