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撤銷
2021-02-07 15:08:41
未依法使用而被撤銷商標三年的,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三年期限從注冊之日起算。
注冊商標應當連續使用。注冊商標連續三年被撤銷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上述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從本質上說,商標的使用應該具有商業意義。僅僅公布商標注冊信息,或者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聲明,不應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上述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時間的審查,是指自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年。商標注冊人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后開始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其使用行為無效。
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后,將通知商標注冊人,并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上述三年內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或者不使用該商標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維持商標局撤銷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供加蓋申請人印章的委托書。內地以外的申請人必須連續三年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撤銷在中國的注冊商標;
2.連續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注銷申請:委托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由代理機構出具;
3.被撤銷注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以及被撤銷商標的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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