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辦法
2021-02-07 15:08:48
頒發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編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發行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2003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規范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圖形標志(以下簡稱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制定、生產、銷售、設置及其相應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3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是指通過圖形、色彩、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手段,表明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朝向,提示和引導人們行為的標志。或者它們的組合。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制定,是指按照特定程序確定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圖形符號,包括所需信息的收集、標志圖形符號方案的設計和測試。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制作,是指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定的圖形符號和顏色進行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設計和加工。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標準化管理工作。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相關部門職責)
城市交通、民航、鐵路、建設、市政、旅游、商務、文化、廣播、影視、體育、衛生、公安、消防、市容環衛、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和行業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準,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制定標志的程序和要求)
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圖形標志制定標準制定。
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設計應當規范、準確、簡潔、醒目,中文表達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
第7條(標記標準的制定)
需要在公共場所普遍適用的城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以及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地方標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8條(標志的生產和銷售)
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圖形符號和顏色有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規定制作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不得違反前款規定制作和出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第九條(標志的設置)
公共場所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公民基本需求的區域和設施,應當設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管理和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關于圖形標志設置原則和要求的規定。各行業的具體設置方案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公共場所管理使用單位或相關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標志設置)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設置納入工程設計。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納入驗收內容。
前款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預留位置應當優先于商業廣告設施。商業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條(自行制定、制作和設置標志)
國家、行業和地方尚未制定相關標準,公共場所管理和使用單位需要設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可以自行制定、制作和設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第12條(標志的維護)
公共信息圖形標志設置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如有損壞或脫落,應及時修復和更新,保持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完好和清潔。
第13條(標準查詢)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準查詢系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準查詢服務。
第14條(對非法行為的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設置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或者設置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時,應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標準實施目錄)
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制定、制作、銷售和設置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實施目錄》執行。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國家、行業和本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的制定情況,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實施目錄》所列項目進行補充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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