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局關于對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問題的意見
2021-02-07 15:09:02
頒發單位:版權局
編號:國辦發[2003]26號
發布日期:2003年7月7日
實施日期:2003年7月7日
浙江省版權局:
《關于杭州XX計算機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的請示》(浙全[2003]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被申請人的計算機軟件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軟件條例》),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制作、發行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具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申請人XX電腦控制設備廠的軟件已被相關部門確定與投訴人的軟件大多相同。因此,應對被申請人生產的軟件的合法來源提供證據。如果無法提供法律來源,被申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理解《軟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軟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表達選擇有限的情況下,軟件可以是相似的,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存在侵權。但相似或相同的軟件必須是獨立創作的,不能是復制或拷貝他人已有軟件的結果。
在軟件著作權糾紛中,被告以“限制表達”為由抗辯其軟件與他人軟件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承擔解釋其表達受限的舉證責任;證據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以上回復供參考。
附件:“關于杭州XX計算機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的請示”
2003年7月7日
附件:關于杭州XX計算機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的請示
國家版權局:
近日,杭州市版權局就杭州XX電腦繡花機廠與XX電腦控制設備廠在電腦軟件版權糾紛中遇到的問題,向我局請示如何處理。事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2月下旬,杭州市版權局接到杭州XX電腦繡花機廠的投訴,反映“織襪機電腦控制系統的V6.0軟件[阮注登字第0007573號](附件1)被XX電腦控制設備廠解密復制,構成侵權”。同時,工廠還提供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2002年12月30日的鑒定報告[中譯本鑒定[2002]012號](附件2),以及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務部于2003年1月6日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件3)。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杭州市版權局對軟件程序是否獨立創作、兩個軟件是否相同、表達是否有限制等進行了調查取證。經多方查證,XX電腦控制設備廠未能為其“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電腦軟件提供獨立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根據中國版本鑒定[2002] (012)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務部的法律意見書,以及XX電腦控制設備廠未能提供獨立軟件程序的事實,杭州市版權局初步認為XX電腦控制設備廠的“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軟件涉嫌侵犯杭州電腦繡花機廠的“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件。
為了準確把握法律法規精神,并考慮到XX電腦刺繡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軟件也取得了電腦軟件著作權登記證【軟注登字第003182號】(附件4),很難認定兩個軟件的同一表述是否有限制。鑒于上述情況,我局特要求:1 .XX電腦控制設備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軟件是否侵犯了杭州電腦繡花機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件;2.如何理解《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如何認定兩種軟件表述的競合?
請給我們你的答復。
附件:
1.“織襪機計算機控制系統V6.0”計算機軟件版權注冊證書(軟注登字第0007573號)
2.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證書(中辦監字[2002]012號)
3.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法律意見書
4.《襪機計算機控制程序V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軟注登字第003182號)
上一篇:周口市爭創著名商標工作再創佳績周口市
下一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執行第八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