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9:13
頒發機關:長沙市人民政府
編號:常[2003]36號
發布日期:2003年7月17日
實施日期:2003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2003年7月17日
長沙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科技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實施,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促進我市技術創新和經濟快速發展,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常〔2001〕17號)精神,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專利事業年度發展的需要確定年度使用比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專利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四條資金使用范圍:
(1)專利申請補貼;
(二)專利實施援助;
(三)重大國際國內專利技術合作與交流;
(4)專利宣傳、培訓和專利戰略研究;
(5)專利執法活動;
(六)獎勵在專利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申請專利補貼的條件是:
(一)本市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授權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二)專利補貼資金申請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交;
(三)技術含量高、市場應用前景好、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專利,主要資助發明專利申請;
(四)在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應當已經獲得接受國(或地區)專利授權。
第六條專利申請補貼標準:
(1)國內發明專利最高補貼為職務發明3000元,非職務發明600元,國外發明專利1萬元(同一專利在多個國家申請時只補貼一次)。
(二)每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最高補貼500元。
(三)對于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已經享受了本辦法規定的補貼,則在后的專利申請不予補貼。
第七條申請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對:
(一)長沙市專利申請補貼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和繳納專利費用收據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發明專利受理通知書和實質性審查費用收據復印件;
(四)申請個人還必須提供本市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明材料;
(五)在國外申請發明專利,并提供接收國(或地區)的相應材料。
第八條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的補貼,由局長辦公會議按季度進行重點審核并撥付補貼資金。
第九條專利實施援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轄區內實施的專利項目;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專利權人或者法定實施人;
(四)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或有利于我市經濟發展的專利技術項目;
(五)有R&D實施專利技術項目的人員、場地、設備和一定的自籌資金。
第十條申請專利實施援助,應當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長沙市專利實施資助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和年費發票復印件;
(三)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四)專利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專利實施資助項目進行調查、檢索和評估,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確定。專利實施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必須定期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三條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十四條在專利專項資金使用中弄虛作假的,應當全額追回,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區、縣(市)、市直部門、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安排專利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系統、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實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