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2021-02-07 15:09:17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行日期:2003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3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國防專利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我局將于2003年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進行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各地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要按照《專利代理人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開展年檢工作,于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完成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工作,并將年檢結果報我局。
為做好年檢工作,各地知識產權局、國防專利局應制定2003年本轄區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的具體工作計劃和程序,并于2003年8月20日前報我局。
二、核實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符合《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年檢的主要目的。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應認真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的內容,不得遺漏。各地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應認真核實登記表內容,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并制作電子版匯總表,與《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一并報送我局。
三、我局宣布年度檢查結果如下:
(1)2003年10月31日前年檢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由我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公告。
(二)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不符合《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需要限期改正的,當地知識產權局或國防專利局應在2003年12月31日前核實是否按要求改正,并將結果報告我局。2004年1月31日前,我局向社會公布年檢合格和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未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按不合格處理。
除上述兩項公告外,我局不再公布個別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
對于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我局將嚴格執行《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四.其他具體事項:
(一)年檢結果公布時,局方將根據局方統計公布各專利代理機構上一年度的專利申請案件數量。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人數應當符合我局在審批其設立時的有關規定。
(三)《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財務報表是指專利代理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近期我局網站公布了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注冊記錄,作為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進行年度檢查的參考。
(5)年檢期間(9月1日至10月31日),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暫停發放和變更。
(六)在香港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應直接報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1。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略)
2.2003年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略)
3.2003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總結(略)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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