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失效]
2021-02-07 15:09:21
頒發(fā)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工商企字[2003]55號
發(fā)行日期:2003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3年4月30日
截止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fā)〔2003〕5號),取消了商標代理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的行政審批。為貫徹國務院決定,現(xiàn)就商標代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將繼續(xù)在原注冊機關注冊外,今后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將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二、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個人合伙企業(yè)。
三、商標代理只能從事商標代理和其他知識產權代理業(yè)務,不得兼營其他業(yè)務。
四、原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尚未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中介機構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并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個人合伙企業(yè)。逾期,企業(yè)登記機關2003年度年檢不合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標業(yè)務。
5.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標局開始受理新注冊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代理業(yè)務。
六、為保證商標申請相關受理程序的正常運行,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持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到商標局備案,開戶并交納預交費用,商標局自其備案程序完成之日起受理商標代理業(yè)務。
20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