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1號——關于新版《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和《專利說明書》三種證明文件有關啟用事宜的公告
2021-02-07 15:09:22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1號
發行日期:2003年6月30日
實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
為滿足當事人在經濟法律活動中對專利相關證明文件的需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書》和《專利說明書》三種證明文件,現將相關授權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認證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啟用,自當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使用舊版認證文件原件;2003年6月30日前(含)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各類舊證書,2003年7月1日后仍具有規定效力,不再更換。
二、“專利登記簿副本”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登記簿為基礎,用于記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自專利申請被宣布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登記簿副本。
該證書用于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頒發專利證書的事實,并記錄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相關專利證書的時間及涉及專利的相關事項。因專利證書遺失、專利權轉讓或者其他法律原因,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被終止或者轉讓的原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證書。
專利說明書是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公布文本的副本,主要包含授權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如有說明書附圖的,包括說明書附圖)。專利權人出于在香港短期注冊的目的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目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專利說明書。
3.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上述證明文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除符合本公告規定外,還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以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述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五、申請上述證件應遵循標準格式,填寫中文。
6.辦理上述證明文件的請求及費用可當面送達或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第一審查及過程管理部辦公廳(郵編:100088)
七、新樣式的三種文件附后(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