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文獻號標準(ZC0007-2004)
2021-02-07 15:10:03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3號
發布日期:2004年1月7日
實施日期:2004年1月7日
為了完善我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體系,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專利文獻號標準》(ZC 0007-2004),現予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7日
附件:專利文獻編號標準(ZC0007-20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
ZC 0007-2004
專利文獻號標準
2004年1月7日發布,2004年7月1日實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
前言
專利文件編號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之一,編號為ZC 0007-2004。
本標準的附錄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批準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文獻號標準工作組。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嚴、唐、吳全洲、鄭寧、黃、楊策、寧龍、朱仁秀、、何月峰、徐浩華、三、吳、石萍、、、冷哥、嚴永剛
向前
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參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相關標準,制定本標準。
為了方便快捷地檢索和獲取中國專利文獻,進一步提高為公眾服務的質量,本標準修訂了專利文獻編號規則,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專利文獻號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專利文件的編號規則和使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任何載體形式(包括紙質載體、縮微膠片、磁帶或軟盤、光盤、在線數據庫、計算機網絡等)公布的專利文獻號。).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除非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本標準中使用的術語和定義擁有最終解釋權。
2.1專利申請
本標準所稱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2出版
本標準所稱公布,是指自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的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公布,或者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公布。
2.3公告
本標準所稱公告,是指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找到駁回理由而被授予的授權公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批準,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時的授權公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公告。
2.4專利文獻
本標準所稱專利文件,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和公布的授權專利文件。
2.5專利文件編號
本標準所稱“專利文獻號”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公布和專利授權公告時按照法定程序給予的文獻識別號。
3制定原則
3.1唯一性原則
為了使專利文件與其專利文件編號之間的關系清晰明確,本標準制定的專利文件編號規則遵循唯一性原則。
唯一性原則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專利申請形成的專利文件只能獲得一個專利文件號,在專利申請的不同程序中公布或公告的專利文件類型由相應的專利文件類型識別碼決定;二、專利文獻號只能用于專利申請形成的專利文獻。
3.2實用原則
為了便于專利信息的檢索和公眾的理解和記憶,本標準采用簡明實用的編號規則,專利文獻號包含表示專利申請的類別號和表示專利文獻發表或公告順序的序號。同時,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號和發明專利授權的公布號采用相同的專利文獻號,類別差異由相應的專利文獻類別識別碼決定。
4專利文件編號規則
4.1專利文獻號的組成和結構
專利文獻號用9個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申請類型號和序號。
專利文獻號中的第一位數字表示申請類型號,第二至第九位數字(共8位)是文獻序號,表示文獻發表或公告的順序。
4.2申請類型號
專利文獻號中的申請類型號由一個阿拉伯數字表示。所用數字的含義如下:1表示發明專利申請;2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3表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上述申請型號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數字用作型號時的含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4.3文獻序列號
專利文獻號的序號用8個連續的阿拉伯數字表示,根據發明專利申請的首次發表或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的首次發表而增加。發明專利授權的公告號遵循發明專利申請首次公布時給予該發明專利申請的專利文件號。
4.4專利文件編號圖
5專利文獻號使用規則
5.1專利文獻號排列規則
專利申請形成的專利文件只能獲得一個專利文件號,后續公布或公告(如專利申請的修訂版和專利部分的無效宣告)中分配給該專利申請的專利文件號與首次獲得的專利文件號相同,不再另行編號。專利申請的公布或者公告所產生的專利文件的種類,由專利文件的相應識別碼決定。
5.2專利文獻號、中國國家代碼CN和專利文獻類型識別碼的聯合使用
本標準特別指出,無論是中國國家代碼CN還是專利文獻類型識別碼都不構成專利文獻號的一部分。但是,為了完整地識別專利文獻的出版國,并在不同的程序中出版或公告,應同時使用中國國家代碼CN、專利文獻號和相應的專利文獻類型識別碼(見ZC 0008-2004專利文獻類型識別碼標準)。聯合使用的具體內容見本標準附錄。排列順序應為:國家代碼CN、專利文獻號、專利文獻類型識別碼。如有必要,可以在國家代碼CN和專利文獻號之間,以及專利文獻號和專利文獻類型識別碼之間使用一個單字節空。如下圖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注:A、B、C、U、Y、S為專利文獻的識別碼)
5.3專利文件編號的書寫和打印格式
除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專利文獻號的所有編號必須連續書寫或打印外,為了保證專利文獻號的易讀性,在打印和數據顯示格式中,允許在申請類型號和文獻序號之間使用一個單字節空。
空框架不得用于文件序列號的數字部分。
除上述5.1中規定的詞語、數字、符號或空字符外,不得在專利文件編號之前、之后或之中使用其他詞語、數字、符號或空字符。
6參考相關標準
本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參照以下標準:
ZC 0006-2003專利申請號標準(2003年7月版)
ZC 0008-2004專利文獻類別識別碼標準(2004年1月版)
知識產權組織第3號“用兩個字母代碼代表國家、其他實體和政府間組織的推薦標準”
(1999年4月版)
知識產權組織第6號“關于已公布專利文件編號的建議”(2003年6月版)
知識產權組織第13號“關于對專利申請、補充保護證書、工業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編號的建議”
(1997年11月版)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16號《識別不同種類專利文件的推薦標準代碼》(2001年6月版)
7專利文獻號標準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本標準管理人應當根據本標準的條款和內容對專利文獻號標準進行管理,并負責為專利文獻號標準建立有效的運行環境。
本標準管理員的具體職責是:
——負責專利文獻號的管理和維護;
-解釋本標準的規范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建議。
8發布專利文件編號標準
本標準于2004年1月7日發布。
專利文獻號標準的實施
9.1專利文獻號標準的實施
本標準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9.2專利文件編號標準監督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實施。
9.3專利文獻號標準的改進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應當對本標準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制定新的標準代替本標準。
附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文號
發明專利文件編號
┏┏│││││┃│││││││││││││^││^ ^ 9文學│描述┃┃││聯合使用類別代碼││┃┠──────┼───┬────6個││││││┤───── ──┤├─────┼────────┃發明專利舒鳴│ CN 1 00378905 A9 ┃ ┃(全文轉載) ││┠─────────┼────┼────────┤├─────┤┃┃發明專利說明書(轉載標題頁) │cn1 00378905 b8┃┠───┤┃┃發明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公告│ │ cn1 00378905c1 ┃ ┃(第一次) │ │ ┃ ┠ ─ ─ ─ ─ ─ ────κ━━━━━━━━━━━━━━━━━━━━━━━━^━━^┖^ 9文學│描述┃┃││聯合使用類別代碼││┃┠──────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CN200364512 U8│同一個專利申請364512 U9│ ┃┃(全文轉載)│┃┠────┤├───┤┃. │ cn200364512 y2 ┃ ┃公告(第二次)│┃┃││││││││││││││││││││^ 9474代碼, 文獻│描述│┃┃│聯合使用類別代碼│┃┠──────┼────┬───────┼──s│┃┠───────┤├─────┼─────────外觀設計專利部分失效│ │ cn3 00123456s1 ┃ ┃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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