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2021-02-07 15:10:11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第35號令
發行日期:2004年2月12日
實施日期:2004年2月12日
為了規范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專利申請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制定《電子專利申請條例》,現予發布。本規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2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以電子文件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交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申請電子專利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經營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可以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及相關文件時,應當遵守用戶協議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電子專利申請系統因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而未正常收到電子專利申請及相關文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專利申請的所有程序中,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非另有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應當在專利申請的所有程序中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非另有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質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電子專利并被受理的,應當提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原始文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內提交原始文件。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電子專利的,申請日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后,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交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出受理通知書和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申請電子專利的,應當通過互聯網支付專利申請費和其他費用。除非另有規定,電子專利申請的所有費用均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金額支付。
第九條對于電子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發布各種通知、決定等文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用戶協議規定的方式獲取。
第十條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均適用于電子專利申請,但以紙質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除外。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