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4號
2021-02-07 15:10:16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4號
發行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關于如何執行這一規定的問題,經與商務部協商,現就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情況公告如下:
1.專利申請權或者擬轉讓的專利權涉及違禁技術的,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限制技術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如獲批準,雙方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我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3.專利申請權或者擬轉讓的專利權涉及無償技術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登記后,雙方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到我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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