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集團型企業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問題的通知
2021-02-07 15:10:18
頒發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編號:質檢函[2004]3號
發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實施日期:2004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最近,總局陸續收到一些地區對集團型企業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要求。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為鼓勵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做大做強,國家質檢總局在《關于做好2003年中國名牌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質檢函〔2003〕10號)中明確,中國名牌產品以總公司名義在同一商標下申報,申報的產品數據可以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委托加工生產產品的相關數據。因此,對于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集團型企業,在有效期內,其委托加工生產相同商標的子公司、分公司和產品可以使用中國名牌產品的標識,但必須注明生產企業的地址、廠名和聯系電話。
2.集團型企業受委托加工生產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產品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受委托加工生產的名稱、地址、產品規格、聯系人、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應報國家質檢總局、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3.集團型企業必須確保所有標有中國名牌產品的產品執行統一的質量標準,達到相同的質量水平,維護中國名牌產品的聲譽。國家質檢總局將加強對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管。
特此通知。
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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